初級會計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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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的第二節(jié)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內(nèi)容
本知識點內(nèi)容導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正文: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責任編輯:ji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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