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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jīng)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2012年單選,2011年多選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P386)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2011年多選題):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多選題】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有( )。(2011年)
A.確認適用稅率
B.確認納稅期限
C.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稅權
【答案】CD
【解析】(1)選項CD: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2)選項AB: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P387)
1.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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