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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經(jīng)濟法基礎》之決定、裁定、判決有什么區(qū)別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nèi)容:《經(jīng)濟法基礎》之決定、裁定、判決有什么區(qū)別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想問下您,我在學習第一章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幾個詞匯,決定、裁定、判決,這幾個詞的意思一樣嗎,還是都各有說法?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好,我這里總結一下。裁定與判決區(qū)別: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第二,作出的依據(jù)不同。裁定依據(jù)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jù)的法律是實體法,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第三,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一審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內(nèi)上訴;判決是在作出后的15日內(nèi)上訴。
對于決定:第一,決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項,第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第三決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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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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