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公示催告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公示催告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公示催告是普通訴訟的必經途徑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jù)喪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權利,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jù)無效的制度或者程序,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jù)的人作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jù)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jù)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公示催告不是普通訴訟的必經程序哦。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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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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