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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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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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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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shù)量為銷售數(shù)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4.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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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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