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重要考點詳解-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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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
1. 基本規(guī)定
企業(yè)某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提示1】“虧損”,是指企業(yè)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guī)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稅法口徑的虧損額)。
【提示2】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xù)5年不間斷地計算。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2. 特殊規(guī)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yè)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資格的企業(yè),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fā)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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