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之第七章:
第一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房產(chǎn)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適用征管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ㄒ唬┒愂辗申P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1)征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ǘ┱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俜ㄒ(guī)起草擬訂權;②稅務管理權;③稅款征收權;④稅務檢査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
、傩麄鞫惙ǎo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⑤進行回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
、僦闄;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yōu)待;④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⑥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
①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②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③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④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⑤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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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