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基礎》教材變化
4.1 |
155 |
17-20 |
刪除 |
4.1 |
155 |
21、23、24、26、29、30、33、35 |
序號(6)、(7)、(8)、(9)、(10)、(11)、(12)、(13)依次改為:(4)、(5)、(6)、(7)、(8)、(9)、(10)、(11) |
4.1 |
156 |
3 |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改為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
4.1 |
156 |
5 |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改為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
4.1 |
156 |
倒6 |
刪除 |
4.1 |
163 |
3-16 |
改為: ④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guī)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⑥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4.1 |
163 |
17 |
序號⑤改為⑧ |
4.1 |
164 |
10、11 |
刪除 |
4.1 |
164 |
17 |
“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改為“稅收繳款憑證” |
4.1 |
164 |
倒10-倒9 |
增加: ⑩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第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
4.1 |
165 |
17-18 |
增加: (5)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
4.1 |
165 |
倒11 |
“2012”改為“2013” |
4.1 |
166 |
5 |
“運輸發(fā)票和”改為“增值稅” |
4.1 |
166 |
6 |
刪除“,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為7%” |
4.1 |
166 |
9 |
“可以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是”改為“、” |
4.1 |
166 |
15 |
刪除“+2×7%”;“26.66”改為“26.52” |
4.1 |
166 |
20 |
“26.66”改為“26.52”;“10.06”改為“10.2” |
4.1 |
172 |
倒9 |
改為“八、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規(guī)定” |
4.1 |
172 |
倒4-6 |
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yè)稅! |
4.1 |
173 |
倒3-6 |
改為“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
4.1 |
173 |
倒1-2 |
“非營業(yè)活動……提供應稅服務”改為“非營業(yè)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
4.1 |
174 |
3-4 |
改為“⑵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
4.1 |
174 |
5 |
改為“⑶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
4.1 |
174 |
9-10 |
改為“⑴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4.1 |
174 |
倒13-15 |
改為“(1)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
4.1 |
174 |
倒1-5 |
改為“[例4-16]下列運輸業(yè)務中,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有( )。 A.公路運輸服務 B.索道運輸服務 C.水路運輸服務 D.鐵路運輸服務 [解析]答案為ABCD。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交通運輸業(yè)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包括鐵路運輸! |
4.1 |
175 |
第1行前 |
增加: 2、郵政業(yè)。 郵政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fā)行、報刊發(fā)行和郵政匯兌等業(yè)務活動。 (2)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yè)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yè)務活動。 |
4.1 |
175 |
1 |
序號2改為3 |
4.1 |
175 |
4 |
在“鑒證咨詢服務”后加“、廣播影視服務”。 |
4.1 |
175 |
12 |
將“和”改為“、”。 |
4.1 |
175 |
13 |
在“服務”后加“和收派服務”。 |
4.1 |
175 |
第15行后 |
增加“(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fā)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
4.1 |
175 |
倒13 |
改為“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稅率為11%! |
4.1 |
175 |
倒11 |
刪去“試點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 |
4.1 |
177 |
3 |
改為“第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4.1 |
177 |
11-16 |
刪去“第四……等其他雜費! |
4.1 |
177 |
17-18 |
改為“第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4.1 |
177 |
倒6-7 |
刪去“第五……除外! |
4.1 |
178 |
19-20 |
改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
4.1 |
178 |
21-22 |
改為“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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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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