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始憑證的編制與生成
1. 原始憑證填制的要求
項目 | 具體內容 | ||
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 ①記錄須真實;②內容須完整;③手續(xù)須完備;④書寫須清楚、規(guī)范;⑤編號須連續(xù);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補;⑦填制須及時 | ||
注意事項:9條 ①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不得使用。 ②金額的大小寫必須符合填寫規(guī)范,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小寫金額,不得寫連筆字。 ③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使用外幣時填寫相應符號),且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④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無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⑤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⑥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且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⑦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⑧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⑨對外開出或從外單位取得的電子形式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簽名(章) | |||
自制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 一次憑證 | 由相關業(yè)務人員在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完成時一次填制完成 | |
累計憑證 | 由相關人員在每次經濟業(yè)務完成后,在同一張憑證上重復填制完成 | ||
匯總憑證 | 應由相關人員在匯總一定時期內反映同類經濟業(yè)務的原始憑證后填制完成 |
2. 原始憑證的審核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5條
(1)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真實性的審核,包括憑證日期是否真實、業(yè)務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等。對于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填制人員簽章。
(2)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3)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4)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審核原始憑證各項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是否有漏項情況,日期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關人員簽章是否齊全,憑證聯次是否正確等。
(5)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審核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正確,主要包括:
①接受原始憑證單位的名稱是否正確;
②金額的填寫和計算是否正確。阿拉伯數字分位填寫,不得連寫。小寫金額前要標明“¥”字樣,中間不能留有空位。大寫金額前要加“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要相符;
③更正是否正確。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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