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貨幣性福利的確認和計量(區(qū)分:自產產品或外購產品)
①企業(yè)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jù)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含稅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計提時 |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含稅公允價值) |
實際發(fā)放時 |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
②企業(yè)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小新點
自產產品給員工,視同銷售(售價+稅);
外購商品發(fā)員工,進項稅不可抵扣。
無論外購或自產,用于計提福利,確認金額均為“含稅公允價”。
(2023年新增)甲公司是一家生產筆記本電腦的企業(yè),共有職工200名。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筆記本電腦作為節(jié)日福利發(fā)放給公司每名職工。每臺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為1.4萬元,成本為1萬元。甲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定200名職工中170名為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30名為總部管理人員。假定甲公司于當日將筆記本電腦發(fā)放給各職工。
根據(jù)上述資料,甲公司計算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總額及其增值稅銷項稅額如下:
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總額=1.4×170+1.4×30=238+42=280(萬元)
筆記本電腦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4×170×13%+1.4×30×13%=30.94 +5.46=36.4(萬元)
應當計入生產成本的職工薪酬金額=238+30.94=268.94(萬元)
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42+5.46=47.46(萬元)
甲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2 689 400
管理費用 474 6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 164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 164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64 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 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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