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7〕33號)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那么,轉讓房屋免征個稅條件中“自用5年以上”指什么呢?
問轉讓房屋免征個稅條件中“自用5年以上”指什么?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jù)開具日期或房屋產(chǎn)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chǎn)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
(本文來源:青海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