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3月,銷售白酒6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2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萬元;當月另銷售啤酒20噸,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8萬元,包裝物均約定2個月后歸還。當月沒收2個月前收取的白酒包裝物押金3萬元、啤酒包裝物押金6萬元。根據(jù)上述業(yè)務(wù)該酒廠2021年3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正確答案: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逾期時不再重復(fù)計稅。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計稅,逾期時才計稅。該酒廠2021年3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20+80)×13%+(5+6)/(1+13%)×13%=27.27(萬元)。
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頁碼
2021年考試教材第56,57,58,59頁
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