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級或者市(地)一級或者縣(市)一級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評定其所管轄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兩個年度評定一次。
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nèi)容和標準,以日常納稅評估和稅源監(jiān)控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和驗審,初步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以聯(lián)席會議的形式加強本項工作的協(xié)作,對各自初步確定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按照從低原則共同核定。
稅收征管改革后,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設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
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各自的上一級稅務機關(guān),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從低原則共同核定。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分別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征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nèi)沒有重大異議的,即可確定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研究后予以確定并告知有關(guān)各方。
省一級或者市(地)一級或者縣(市)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選擇適當方式將A級納稅人的名單予以公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提供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查詢。
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guān)應當實施動態(tài)管理。A、B、C級納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即降低為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guān)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未按規(guī)定權(quán)限和程序評定完畢,各級稅務機關(guān)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guān)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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