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標準
⑴、員工借款須確有公務需要,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半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未特別指明擔保人時,現(xiàn)金借款單上的部門負責人為默認的擔保人,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由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⑵、試用期員工原則上不允許借款,確需借款的由主管領導擔保,方能辦理手續(xù),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主管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員工因公需要借款時,應合理預計所需金額并填寫借款單,經有效批準后到財務部支取現(xiàn)金。
、、辦公人員借用公款,在原有借據(jù)未辦理報銷手續(xù)或未還清欠款的不得再借。
、、借款人員完結事務,在報銷時扣回借款,交回剩余現(xiàn)金。
⑹、個人非公原因一律不得向公司借支。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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