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因地震發(fā)生的原材料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嗎?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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