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我公司是一家快遞企業(yè),既有快遞收件、分揀、派送服務,又有自有車輛的交通運輸服務。2014年1月~7月,取得收入300萬元,其中收派服務收入120萬元、交通運輸收入1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1萬元,其中收派服務5.4萬元、交通運輸服務15.6萬元。公司應如何申報納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并沒有出現(xiàn)快遞業(yè)的概念。從業(yè)務形式看,快遞企業(yè)的業(yè)務主要包括收派服務及交通運輸業(yè)服務。快遞中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按照“收派服務”適用6%的稅率,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稅率。一般納稅人的收派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1月~7月應納增值稅=(120×6%-5.4)+(180×11%-15.6)=6(萬元)。如果你公司未將收派服務與交通運輸服務分別核算,則1月~7月應納增值稅=300×11%-21=12(萬元)。如果你公司對收派服務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則1月~7月應納增值稅=120×3%+(180×11%-15.6)=7.8(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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