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稅收政策是什么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取得舊商品后企業(yè)一般先將其作為存貨管理,根據(jù)不同情況按其抵價金額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中,由于一般無法取得舊商品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也就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其他。
以舊換新的計稅依據(jù)是什么
稅法規(guī)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也就是說以舊換新要按照銷售貨物和收購貨物兩個業(yè)務活動來進行核算,銷售額和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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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nèi)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nèi)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