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nèi)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jīng)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對于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原因損毀耕地的行為,考慮到被損毀耕地一般扔具有可恢復性,比照臨時占用耕地行為,征收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要交耕地占用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zhì)勘察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一發(fā)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可全額退還已經(jīng)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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