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時點確認問題
甲公司本年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存貨,其中因部分存貨存在質量問題,乙公司要求退貨,甲公司同意了退貨要求,但甲公司認為截至12月31日,該批退回的存貨仍在乙公司倉庫中未發(fā)出,因此該批存貨的控制權未轉移,故本期不能作為銷售退回處理。這樣處理是否正確?新舊會計準則下銷售退回時點是否存在差異?
尊敬的學員,您好:
新舊準則下對這個問題原則上沒有什么差異。假設截至期末12月31日該業(yè)務已達成退貨協(xié)議的貨物仍在對方倉庫中,因其控制權(或舊準則下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本企業(yè),則本企業(yè)不確認存貨,而是確認應收退貨成本和應付退貨款,并對應收退貨成本考慮收回貨物的可能性和估計退回時的狀態(tài)和可變現(xiàn)凈值,合理估計應計提的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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