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對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規(guī)定稅率一次性征收的稅種。它屬于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使用土地應當具備臨時土地使用證,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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