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為了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給予了納稅人不少稅收優(yōu)惠政策,但想要享受國家給予的這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需要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如何判斷企業(yè)自身條件是否可以享受國家給予的加計抵減政策呢?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由于國家近年來對稅法的不斷地改革,企業(yè)想要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就需要及時關注國家的最新變革。以上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募佑嫷譁p政策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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