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用發(fā)票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注銷?
在會計實務中,發(fā)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項憑證。增值稅發(fā)票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隨處可見,外出打車、到飯店就餐、企業(y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都會涉及到開票的問題。在稅務注銷流程簡化后,如果遇到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過發(fā)票的納稅人,該如何辦理稅務注銷呢?
問: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過發(fā)票的納稅人,該如何辦理稅務注銷呢?
答:一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齊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是對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資料不齊(包括未辦結事項要求報送的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例如,納稅人需要報送的財務報表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多繳稅款需要提交退還多繳稅款資料等,如果納稅人不能及時提供這些資料但急需清稅文書的,可先作出承諾,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納稅人若未履行承諾的,按照149號文規(guī)定,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三是符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簡易注銷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按149號文規(guī)定,直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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