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包括銷售額嗎?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從購買或接受應稅勞務方或服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那么,在會計實務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包括銷售額呢?
問: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簡易計稅是國家對因行業(yè)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或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fā)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采取的增值稅征收方法。以上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喴子嫸愑嬎惴椒ǎM麑Υ蠹矣兴鶐椭?/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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