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工作單位應在何時填報《扣除信息表》?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它離我們的生活非常近,最常見的是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超過起征點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在會計實務中,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什么時間填寫報送《扣除信息表》呢?
問: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什么時間填寫報送《扣除信息表》?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并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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