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為了達到扶持新能源企業(yè)發(fā)張的目的,國家不僅為興能源企業(yè)推出了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還未一些符合相關條件的新能源企業(yè)給予了中央政府補貼。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如果某新能源汽車企業(y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問:某新能源汽車企業(y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取得的財政補貼。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另外,財政補貼是指國家為了實現(xiàn)特定的政治經(jīng)濟目標,對指定事項由財政安排專項基金向企業(yè)或個人提供的一種補貼,我國現(xiàn)行財政補貼主要有價格補貼、虧損補貼、職工生活補貼和利息補貼等。財政補貼的主體分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上文提到的中央財政補貼列入中央預算。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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