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印花稅票其本質,其實就是印有固定金額,且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稅款的一種有價證券。這種稅最早起源于荷蘭,它的發(fā)明主要用于緩解當地政府發(fā)生的經濟危機和財政困難等。后來傳入中國,直到辛亥革命后,才正式實施印花稅法。那么在會計實務中,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呢?
問: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答:《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guī)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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