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經營企業(yè)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等能否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規(guī)定:“二、具有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guī)定。
本公告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納稅人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不包括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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