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
2019年稅務師考試已經進入到了緊張的備考階段,小伙伴們在這個階段一定要堅持住,一定要相信成功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也不要盲目的死學硬學,要掌握方式方法爭取輕松高效的順利備考。
【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yè),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甲負責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2016年4月4日,甲因重大過失導致企業(yè)遭受重大損失,企業(yè)擬將其除名。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應當經乙、丙、丁一致同意
B.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甲
C.甲自除名決議作出之日起退伙
D.若甲對除名決議有異議,有權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1)選項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③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2)選項BC: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選項D: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2019年稅務師報名已經公布,小編在這里預祝所有的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為自己的前程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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