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答疑精華: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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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5月購進的機器設備,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含稅收入5356元;銷售2009年5月購進的生產(chǎn)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7000元,支付不含稅運費2000元,取得運輸企業(y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知:甲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未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chǎn)選擇放棄減稅,則甲企業(yè)當月應繳納增值稅( )元。
甲企業(yè)銷售2009年5月購進的生產(chǎn)設備應繳納增值稅=7000×17%-2000×11%=970(元)
【提問】甲企業(yè)銷售2009年5月購進的生產(chǎn)設備,按17%繳增值稅,1、題目也沒有說明有沒有抵扣過進項,為何不按3%?2、什么情況下才要判斷是3%或17%或按2%征收?
【解答】
1. 2009年1月1日之后,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固定資產(chǎn)可以抵扣進項稅。所以假設納稅人的這個設備當時沒抵扣進項稅,也不是政策的原因?qū)е碌?,因為政策允許抵扣,如果沒抵扣,可能是沒取得專票,那么跟政策無關,所以再銷售的時候,按照稅率繳納增值稅。
2. 通過固定資產(chǎn)取得的時間判斷。
對于一般的固定資產(chǎn),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對于小汽車、摩托車、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即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購進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采用適用稅率(17%或者13%)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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