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_2020年《稅法一》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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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相關規(guī)定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支付實付、應付的,并按照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一)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含義 | 是否計入完稅價格 | ||
買方負擔的傭金和中介費 | 購貨傭金 | 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 不計入 |
經紀費 | 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 計入 | |
賣方傭金 | 支付給賣方代理人的傭金,實際也是購買貨物的一項支出 | 計入 |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材料、部件、零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6.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總結】與進口貨物有直接關系的、最終由買方承擔的相關成本計入完稅價格,否則不計入。
(二)不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fā)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相關費用的確定
進口方式 | 進口貨物的運費及相關費用(F) | 進口貨物的保險費(I) |
一般方式進口 | 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 按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
無法確定 | 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 (貨價+運費)×3‰計算 |
郵運進口 | 郵費 |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不另計運費,保險費參照一般進口規(guī)定 |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其他方法(5種)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補救方法)。
【注意】上述方法應依次使用,但應進口商要求,第3和第4種方法次序可以顛倒。
合理估價方法不允許使用的估價方法是:
(1)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2)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中所含價值或費用之外的價值或者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qū)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二、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一)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注意:不含運保費) |
(二)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 |
(三)暫時進境貨物 | 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 【提示】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 |
【提示】對于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或其境內機構按暫時進口貨物方式進口的奧運物資,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但直接用于賽事并消耗完畢、損毀等或無償捐贈政府、特定體育組織和公益組織并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情形除外。(2020年新增)
三、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一)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運保費最多算至離境口岸)。
(二)出口貨物海關估定方法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4項,多選):
1.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四、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
(一)一般規(guī)定
對于個人進境物品關稅完稅價格,由海關總署規(guī)定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來確定商品歸類和完稅價格。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稅收政策
要點 | 具體規(guī)定 |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 納稅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 代收代繳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y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yè)或物流企業(yè) |
計征限額和計稅規(guī)則 | 2019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 (1)進口關稅:0%(限值以內進口) (2)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
計征限額和計稅規(guī)則 | 【總結】單次和年度限制均不超的免關稅,但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7折征收;超單次交易限值但不超年度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全額征收進口稅;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全額照章繳納進口稅 |
交易規(guī)則 | 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小燕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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