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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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是指稅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空間效力 | 全國;地方 |
時間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 |
對人的效力 | 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屬地兼屬人原則 【提示】凡我國公民,在我國居住的外籍人員,以及在我國注冊登記的法人,或雖未在我國設立機構(gòu)但有來源于我國收入的外國企業(yè)公司經(jīng)濟組織等,均適用我國稅法 |
(重點)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 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修訂和小稅種的設置等)【最常見】 公布后授權(quán)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下放) |
失效 | 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直接宣布廢止 稅法本身規(guī)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
溯及力 | 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有利溯及;從輕原則 |
(二)稅法的解釋——指其法定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 | 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quán)限進行,任何有權(quán)機關(guān)都不能超越權(quán)限進行解釋 |
權(quán)威性 | 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相同效力 |
針對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quán)限分類
種類 | 解釋主體 | 效力及特點 |
稅法立法解釋 | 三機關(guān):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地方人大常委會 | 包括事前解釋和事后解釋 可作為判案依據(jù) |
稅法司法解釋 | 兩高+兩高聯(lián)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lián)合 | 具有法的效力,可作為判案依據(jù) |
稅法行政解釋 (或執(zhí)法解釋) | 國家稅務機關(guān) | 執(zhí)法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直接依據(jù)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ɑ痉椒ǎ?/p>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舉例】個稅中“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guān)系而在中國境內(nèi)習慣性居住”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一般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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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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