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jù)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基本原則 | 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jù) | 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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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jù)(掌握)
(一)計稅依據(jù)
1.計稅依據(jù)的一般規(guī)定
(1)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2)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3)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jù)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2.計稅依據(jù)的特殊規(guī)定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資源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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