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基礎考點: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計稅方法(五)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計稅方法。
【內容導航】:
(十)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四節(jié)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十)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1.關于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的確定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關于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jù)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shù),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xiàn)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xiàn)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shù)
3.關于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shù)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shù)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shù))
4.關于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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