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 | 非居民個人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 | 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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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納稅年度的綜合收入額-基本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因此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包括預扣預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
(一)綜合收入額的確定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額=收入×(1-20%)×70%
即綜合收入額構成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100%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二)費用扣除項目
基本費用扣除 | 60000/年 |
專項扣除 | 居民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
專項附加扣除 |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企業(yè)年金與職業(yè)年金、商業(yè)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等 |
(三)專項附加扣除
1.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標準 | 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
扣除方式 | 父母可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
扣除時間 | 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3周歲的前一個月 |
其他規(guī)定 | ①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如居民身份證、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②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子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等資料 |
2.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納稅人年滿3歲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滿3歲到博士) 學前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學歷教育: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標準 | 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
扣除方式 | 父母可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
扣除時間 | 學前教育階段: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 學歷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xù)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其他規(guī)定 | 納稅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
3.繼續(xù)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1)中國境內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支出 |
扣除標準 | (1)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扣除期不得超過48個月 (2)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3)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
扣除時間 | (1)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結束的當月 (2)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
其他規(guī)定 |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時扣除 |
4.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基本醫(yī)保相關的醫(yī)藥費用支出 |
扣除標準 | 扣除醫(y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醫(y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jù)實扣除 |
扣除方式 | 可以選擇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用支出,按規(guī)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
扣除時間 | 為醫(yī)療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醫(y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
其他規(guī)定 |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yī)藥服務收費及醫(yī)保報銷相關票據(jù)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 |
5.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yè)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fā)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
扣除標準 | 在實際發(fā)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
扣除方式 | (1)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fā)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扣除時間 | 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
其他規(guī)定 |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
6.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扣除標準 | 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 | 1500/月 | |
其他城市 | 市轄區(qū)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 | 1100/月 | |
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 | 800/月 | ||
扣除方式 |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
扣除時間 | 為租賃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 提前終止合同(協(xié)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 ||
其他 規(guī)定 |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xié)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
7.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 納稅人贍養(yǎng)一位及以上被贍養(yǎng)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標準與老人個數(shù)無關 被贍養(yǎng)人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
扣除標準 |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
扣除方式 | 贍養(yǎng)人均攤或約定分攤、被贍養(yǎng)人指定分攤。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xié)議 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
扣除時間 | 為被贍養(yǎng)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yǎng)義務終止的年末 |
(四)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計算辦法
1.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計算方法:累計預扣法
(1)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關于累計減除費用的扣除:
勞動者 | 累計減除費用 |
一般勞動者 | 按5000元/月累計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 |
年度內首次參加工作的居民個人入職當月 | 按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shù)計算 |
低收入勞動者 | 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0000元計算扣除 |
(2)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同綜合所得的稅率表
級數(shù) |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3)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預繳
(1)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項目 |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 |
勞務報酬 | 基本公式: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費用 ①每次收入≤4000: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800 ②每次收入>4000: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1-20%) 【提示】稿酬所得收入額減按70%計算 |
特許權使用費 | |
稿酬所得 |
(2)預扣率
所得項目 | 預扣率(不同于匯算清繳的稅率) |
勞務報酬 | 三級超額累進預扣率 |
特許權使用費 | 20% |
稿酬所得 |
勞務報酬三級超額累進預扣率
級數(shù) |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3)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
所得項目 | 應預扣預繳稅額 |
勞務報酬 |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 |
特許權使用費 |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
稿酬所得 |
(五)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
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已預繳稅額
1.匯算清繳時,可依法扣除的捐贈,是當年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
2.納稅人計算并結清本年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3.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六)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確定
非居民個人為非高管,工資薪金收入額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形計算: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shù)額÷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shù))(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shù))
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guī)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shù)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shù)÷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shù))]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6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滿六年后,不符合優(yōu)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 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累計90—183天 | 非居民 | √ | √ | √ | ×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xù)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累計滿183天的 年度連續(xù)滿6年 | 居民 | √ | √ | √ | √ |
(1)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上述“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規(guī)定計算納稅。
(2)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①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shù)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shù)÷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shù))]
4.無住所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guī)定
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后,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