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二章物權法第五節(jié)占有的知識點:占有的效力,供學員們參考。
第2篇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則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應推定其為合法而有此權利。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對此,占有人無須舉證,他人如欲推翻,則須舉證。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1)基于取得時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
(2)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權利。
4.占有的保護效力
(1)占有保護請求權
、侔ㄕ加形锓颠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谡加形锓颠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濟權,包括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權
(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4)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5.占有人的義務(P130-P131)
(1)無權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無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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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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