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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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xiàn)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guān)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三章債權(quán)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擔保法律制度的核算的知識點:定金,供學員們參考。
第二篇第三章債權(quán)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擔保法律制度
五、定金
(一)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
定金 |
預付款 | |
是否有擔保作用 |
√ |
× |
是否為單獨的合同(從合同) |
√ |
× |
是否有罰則 |
√ |
× |
是否適用于非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
√ |
× |
是否可以分期交付 |
× |
√ |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1.定金的給付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時或者訂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而違約金是在違約時支付。
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違約金沒有。
3.定金主要是擔保作用,違約金則反映的是合同的責任。
4.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違約金沒有限額。
(三)定金的種類
1.成約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2.證約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
3.違約定金:以定金作為不履行合同的賠償
4.解約定金:以定金作為自由解除合同的條件
5.立約定金:為保證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四)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溫馨提示:本文內(nèi)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nèi)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wǎng)絡(luò)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