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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行政訴訟參加人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
1.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2.當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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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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