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距離注稅考試時間還有最后7天,現(xiàn)在是沖刺的關鍵時刻,堅持下來就是勝利,考生們可以對照小編每天發(fā)布的知識點進行查漏補缺,提供鞏固。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四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jié)行政訴訟程序的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供學員們參考。
第四篇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行政訴訟程序
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1.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解釋】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僅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2.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3.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解釋1】必須合議。
【解釋2】合議庭全部由審判員組成。
5.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解釋】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訴。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絡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