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財務與會計》重要知識點:行政許可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財務與會計》重要知識點:行政許可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內容導航】: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行政許可的設定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許可設定程序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12條)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yè)和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解釋】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包括行政規(guī)章)可以規(guī)定設立行政許可事項。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13條)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
(3)行業(yè)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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