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合同責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合同責任。
【內容導航】:
(一)締約過失責任
(二)違約責任
(三)不可抗力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
(五)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建立在誠實信用之上的“先合同義務”。
【解釋】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xié)助、保護及保密義務。
(二)違約責任
1.繼續(xù)履行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
5.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三)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五)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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