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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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審理期限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
(1)受理前的審查期限
①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
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提示】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③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2)受理后的審理期限
①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②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③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xiàn)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內(nèi)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
④《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diào)解期間中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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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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