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strong style="color: rgb(0, 0, 255);">稅務師的備考征程,恰似一場漫長的跋涉,需我們一步一個腳印,穩(wěn)扎穩(wěn)打地前行。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希望正在積極備考的同學們按時打卡學習!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掌握)
告知、通知 | 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
當場實施 | 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對比:其他當場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為24小時內) |
期限 |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
解除 |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