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誣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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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眨ㄕ莆眨?/strong>
破產費用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zhí)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zhí)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guī)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 |
共益?zhèn)鶆?/p>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p>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
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債權人主張參照上述第(4)項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主張?yōu)先于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清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p> | |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前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抵押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債權人主張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清償規(guī)則 | 外部有先后,內部按比例: (1)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按照比例清?/p>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所有破產費用,但破產案件的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愿意墊付相關費用的,經人民法院同意,破產程序可以繼續(xù)進行 |
所屬章節(jié):第十四章 破產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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