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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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掌握)
概念 |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行為(2025年調整) |
視為自動投案 |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提示】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025年新增)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自首的認定 | (1)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2025年新增) (5)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2025年新增) (6)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2025年新增) (7)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2025年新增) |
以自首論(特別自首) |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論(2025年調整) (2)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①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②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2025年新增)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
量刑規(guī)定 |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提示】對于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huán)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wěn)定性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具體情節(jié),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2025年新增) (2)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所屬章節(jié):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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