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時限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報的其他規(guī)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一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第一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guī)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時限
時限規(guī)定: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了解)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報的其他規(guī)定(重點、掌握)
1.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第(一)項規(guī)定的行為(即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須先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重點掌握):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申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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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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