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的措施_2019《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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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款征收的措施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基礎知識
【知識點】稅款征收的措施
稅款征收的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yè)納稅調整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yè)業(yè)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提示】
a.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b.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c.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6)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査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
a.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b.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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