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選




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正在進行,同學們想要成功考取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證書,努力和堅持是必不可少的,同樣,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也是必要條件,小奧祝大家考試順利,收獲滿滿。
【學員提問】
老師,印花稅的大部分應稅憑證以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那所載金額如果為含增值稅的,要把增值稅剔除再計算印花稅嗎?
【相關例題】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合同中,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的是( )。
A.融資租賃合同
B.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C.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電合同
D.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解析】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東奧答疑】
不需要的。
①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②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③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019年稅務師考試報名已經開始了。各位同學要努力奮進,克服學習中的困難,堅持到底,才能享受最后成功帶來的快樂和自豪。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涉稅服務實務》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