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核算—進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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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會計核算—進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涉稅專業(yè)服務程序與方法和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增值稅會計核算—進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
增值稅會計核算—進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
一、增值稅會計核算概述(★★★)
增值稅邏輯框架 | |||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注意 |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 差額征稅 按差額確定銷售額 | |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 |||
小規(guī)模納稅人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進項稅額”可以分解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當期 | 1.滿足條件,構成當期進項稅額的,應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未進行用途確認的,應記入: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3.不符合當期抵扣條件,未來可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記入: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
第二部分:進項稅額 | 1.滿足條件,構成當期進項稅額的,應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原已抵扣,現(xiàn)應轉出,則應貸方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因此,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進項稅額”會計核算,集中于四個科目的確認:
(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3)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重點和難點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賬務處理
3.按價稅分別記賬的情形
根據(jù)規(guī)定,目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其所列明的稅額或計算出來的稅額,不記入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等成本之中,而應記入當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即在賬務上要按價稅分別記賬,這也是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最直接體現(xiàn)。
(1)采購等業(yè)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進行用途確認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當月未進行用途確認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發(fā)生退貨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作用途確認,應根據(j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進行用途確認,應將發(fā)票退回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企業(yè)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投資貨物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與貨物價值的合計數(shù),貸記“實收資本”“股本”等科目。
(3)企業(yè)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不含稅公允價值和增值稅稅額合計金額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4)企業(yè)接受應稅勞務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貨物成本的金額,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按應付或實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對運輸費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具發(fā)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fā)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4.按價稅合計金額記賬的情形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按照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則納稅人所支付的增值稅額不能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中核算,而是計入外購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成本之中。
5.企業(yè)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納稅人取得(或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按照購進農產品的買價和規(guī)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買價扣除進項稅額后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提示】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類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3)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提示】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為9%。在領用農產品環(huán)節(jié),如果農產品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則再加計1%抵扣進項稅額。
(5)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6.購入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符合規(guī)定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許一次性全額抵扣。
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依照上述規(guī)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
7.外購材料退貨、折讓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三、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1.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進行用途確認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具體是指:
(1)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進行用途確認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比對但尚未取得稽核比對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的進項稅額。
2.自2019年3月1日起,將取消增值稅發(fā)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四、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進行用途確認,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包括: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相關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1】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新增)
【提示2】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于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企業(yè)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新增)
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專欄(★★★)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按稅法規(guī)定,凡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減銷項稅額。因此,相應會計處理上,應并入損失貨物的價值之中,全部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原已經抵扣進項稅額,按實際損失材料負擔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按實際損失材料的成本貸記“原材料”等科目。
工業(yè)企業(yè)在生產周轉過程中,因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2.賬務處理
3.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對同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企業(yè)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收到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但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提示】納稅人的交際應酬屬于個人消費。
企業(yè)為生產產品外購貨物,則企業(yè)支付的增值稅應記入“進項稅額”,在生產過程中,如果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用途,則相應負擔的增值稅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借: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原已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提示】若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存貨的毀損,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時,首先計算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的購進額,然后作相應賬務處理,即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與負擔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shù),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實際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金額,貸記“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科目,按計算出的應轉出的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7.不動產在建工程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
8.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提示】(1)不動產進項稅額轉進轉出,都是按照不動產凈值率計算,不動產凈值率是不動產凈值與不動產原值的比,不動產凈值、原值與企業(yè)會計核算應保持一致。
(2)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進項稅額轉進轉出時間有所不同: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于不得抵扣情形,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在發(fā)生用途改變的當期轉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需要轉回進項稅額的,是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轉回。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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