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票據特征,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是流通證券。
更新時間:2023-03-21 09:48:35 查看全文>>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票據特征,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是流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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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
(1)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追索權(不區(qū)分首次追索還是再追索)
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2年
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向一般前手行使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的行使對象是票據上的付款人。
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按照票載金額支付金錢的權利。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權利主體是持票人,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2種),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權利。
付款人的審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票據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付款人和承兌人的區(qū)別: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一經承兌后,即成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絕對記載事項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3)相對記載事項
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3.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4.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和營業(yè)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紙質商業(yè)匯票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yè)匯票最長不超過1年。
商業(yè)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載體的選擇
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yè)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辦理;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yè)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辦理。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票據的四大特征: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文義性。
票據的基本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1)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融為一體、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產生、行使、轉讓和消滅都離不開票據。
(2)完全有價證券這一特征可以通過票據的“設權證券”、“提示證券”、“交付證券”和“繳回證券”等特征來體現(xiàn)。
2.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
3.票據是無因證券:通常情況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票據
黃潔洵初級《經濟法基礎》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zhí)業(yè)),法律職業(yè)資格,擁有多年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經驗。2007年起開始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2009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考試和稅務師考試培訓。
郭守杰初級《經濟法基礎》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
王穎初級《初級會計實務》
中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天津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天津市稅務師協(xié)會會員,就職于天津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理論基礎殷實,實務經驗及考試輔導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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