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稅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在納稅人獲準占用耕地的環(huán)節(jié)征收,除對獲準占用耕地后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占用稅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而,耕地占用稅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點。
更新時間:2022-03-09 16:38:42 查看全文>>
耕地占用稅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在納稅人獲準占用耕地的環(huán)節(jié)征收,除對獲準占用耕地后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占用稅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而,耕地占用稅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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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稅額:
1.由于在我國的不同地區(qū)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qū)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qū)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qū)之間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紤]到不同地區(qū)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jié)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耕地古用稅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地區(qū)差別定額稅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的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50%。
3.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4.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
5.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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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法是調整國家和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間的稅收征納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國家征收和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法律依據。
一、征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yè)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此外,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征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收,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耕地占用稅稅種特點
耕地占用稅作為一個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的土地資源課征的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具有比較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以約束納稅人占用耕地的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為課征目的,除具有資源占用稅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稅的特點。
2、采用地區(qū)差別稅率
耕地占用稅屬于財產稅,契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也屬于財產稅。行為稅一般包括城建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屠宰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耕地占用稅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在納稅人獲準占用耕地的環(huán)節(jié)征收,除對獲準占用耕地后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占用稅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會計分錄是:
借: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
耕地占用稅的稅率:實行定額稅率。【提示】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率應當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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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耕地占用稅一次性征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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